1) 范某某与北京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范某某诉鸿嘉物业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餐补11055元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就范某某工资标准一节,鸿嘉物业公司虽主张餐补系补贴,不应当纳入工资范畴,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故范某某的餐补亦应属于其工资组成部分。
鸿嘉物业公司每月固定向范某某支付餐补,该项费用虽然以虚拟货币方式支付,但仍然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故应当属于范某某的工资组成部分。
鸿嘉物业公司已经将范某某所主张期间的餐补打入其餐卡中,范某某持有餐卡并可以在鸿嘉物业公司所处园区内的第三方餐厅持卡就餐,其已经享有了对餐卡内餐补款项的支配和使用权。因此,在鸿嘉物业公司业已支付餐补的情况下,范某某上诉要求该公司退付现金,本院不予支持。
详见:(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79号
就前述几篇判决来看,餐补的性质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实务中裁判口径不一,既有认为餐补属于福利待遇的,也有认为餐补属于劳动报酬的。在认为餐补属于福利待遇范畴中有认为饭卡余额不可以折现的,也有认为劳动者合法占有的财产依法应予保护。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同时,根据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该条所指伙食补贴是在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为此,依据现行有效法律,餐补是否属于工资并不明确。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该规范性文件仅针对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