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2年4月18日和19日,位于河南、安徽两地的6家村镇银行先后发布通告,称因“系统升级”,暂停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服务。同一时间,有储户陆续反映,他们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和微信小程序上电子账户中的存款,以及部分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存款,都不能取出。后,监管部门初步做出反馈,事件涉及银行高管与股东的犯罪行为,具体情况尚在调查。
③ 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的关系
01.“国家兜底”的信用逻辑来自哪里?
本次事件涉及6家村镇银行,包括河南省4家、安徽省2家,分别是河南省许昌市的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驻马店市的上蔡惠民村镇银行、商丘市的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市的新东方村镇银行,以及安徽省蚌埠市的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黄山市的黟县新淮河村镇银行。
5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报》官微发布银保监会对此事的回应“银保监会和央行责成河南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地方进行稳妥处置……4家村镇银行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通过内外勾结、利用第三方平台及资金掮客等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犯罪”。至此,“河南新财富集团”以“村镇银行股东”的身份落入公众的视野。但,以上述4家银行之一的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为例,从工商登记的股东结构中,已无法查找到河南新财富集团的持股信息,即使穿透到最终的持股股东,也没有“河南新财富集团”的记录——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对外投资的三家公司目前均已处于注销状态。
这就涉及到大家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具有怎样资质的主体可以成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股东?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均可成为村镇银行的股东。
对于具体的股东资质的要求,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必须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2012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之后,主发起行的比例降低为15%)。在主发起人之外,该暂行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了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标准:“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这一标准看,村镇银行的企业负债率标准并不严苛。2018年1月,银保监会下发文宣布,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试点,即单个法人可在不超过5县域设立机构,这也是我们看到几家村镇银行都牵涉到了此次事件之中的原因。
03.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的关系
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意见精神来看,在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方面,监管层是做了制度设计的,即对主发起人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特别规定。本次事件的六家村镇银行,除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外,其余五家的主发起行均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
业内专业人士指出,“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间的关系,需要从法人治理、并表管理、权责对等、风险管控、监管联动五个角度来考量,确保主发起行有效履行大股东职责”。因此,虽然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之间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关系,但主发起行可以且应当通过法人治理工具实现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此次事件的最终责任承担,除村镇银行的直接责任外,主发起行的监管责任在所难避。
此次河南村镇银行事件,储户的存款利益应当得到保障,但我们同样要普及大众对多层次金融系统的认知,而制度设计层面,在服务农村金融需求的同时,更要兼顾到人民金融安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