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协议,作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的一种形式,经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首次发布以来,一直未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但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尤其是NFT市场的火爆,CC0“著作权共享”的模式越来越引起市场的关注,得到了NFT头部创作者的追捧,并焕发出强大的市场价值。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其在NFT应用领域中的诸多问题。
一、NFT持有者与知识产权 NFT作为数字资产权益凭证,其真正的价值来源于NFT指向的底层数字作品。当底层作品被铸造、上传、发行后 ,该NFT的原始权利及流转信息都将不可撤销地永远记录在区块链上并全链广播。那么,NFT持有人通过认购等形式获得NFT之后,到底取得了什么样的权利?该权利与知识产权之间是何关系?对此,我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胖虎打疫苗”的案件中进行了首次司法界定,“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即持有者并不当然享有底层数字作品的复制、传播、二次创作等权利,要想实现数字作品背后的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持有人需要得到数字作品创作者的授权。
二、NFT的著作权开放途径
如上所述,NFT的法律权利内容并不包含底层数字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我国国内包括鲸探、幻核等平台的用户协议也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由发行方或其他权利人拥有。上述权利并不因您购买数字藏品的行为而发生任何转移或共享”,境外的SuperRare等平台也都有类似的版权声明。但目前国内外NFT市场,大部分创作者/发行平台为了吸引购买者亦或为了打造项目生态,在项目发行时一定程度上开放了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同步转让、授权著作权使用等方式,但最为彻底的就是采用CC0或类同CC0效果的模式。
(一) CC0声明授权
通过CC0声明将数字作品著作权释放至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是NFT发行市场中最彻底的一种著作权开放途径。CrypToadz创始人在官网以CC0协议声明CrypToadz进入公共领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项目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或者相邻的权利全部释放至公共领域。在CC0模式下,使用者不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也可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且无需向创作者支付因此取得的任何报酬。目前使用这种模式比较有名的项目,还有Dom Hofmann发行的blitmap和loot,Punk4156发行的nouns等。CC0模式下,声明是公开、完全、永久、不可撤销的,在全世界所有地区声明者放弃相关权利及相关索赔和诉因。而且,这种模式下权利人并不仅仅是将其作品开放给NFT的持有人,而是社会上的任何人。但这也引发了另一项命题:在CC0模式下,NFT的持有者与普通大众相比,拥有哪些不同的权利?例如,我们在后文提到的无聊猿项目,他的著作权是明确授权给“正在持有NFT”的人,相比之下,CC0模式下的NFT持有人似乎少了一些基于NFT持有者的“特权”。除此以外,NFT持有者还需关注的是,CC0模式下,创作人并未放弃已经享有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二) 个性化公开声明授权
Mfers创始人sartoshi并未像CrypToadz一样通过CC0模式将作品著作权共享至公共领域,而是通过在一篇名为《what are mfers》的文章直接将Mfers项目最初的10000个图像上传分享给任何想使用的人。sartoshi的公开声明和CC0模式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使用者可将原始图像个人使用、商用,且产生的收益无需向创始人支付任何报酬。不同之处在于,sartoshi开放了Mfers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原则上任何人可以使用Mfers原始图像或者基于原始图像创作的衍生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有可能的话申请专利权。 CC0的效力是具有公开、完全、永久、不可撤销的,但由于sartoshi并未采用CC0声明,且sartoshi的文章中并未明确表示该声明的不可撤销性,所以使用者的这项权利存在稳定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但从商业角度来看,Mfers已经取得的关注度,一定程度上是基于sartoshi提供的这种共享使用模式及Mfers传递的文化内涵。正如sartoshi在文章中所言,对他而言,Mfers更像是一场大型的社交实验,随着更多的人参与,Mfers社区慢慢成长为更加立体、多元、融合的虚拟空间。如果sartoshi冒然取消授权,无疑会伤害Mfers项目的价值,同样也不符合他的创作宗旨。(三) BAYC、CryptoPunks 并非CC0模式
国外NFT市场,虽然有Mfers这样极具热度的项目完全开放著作权,但并非主流。与之相比,BAYC项目创始人则对底层数字作品使用人范围及使用权限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同样,虽然BAYC的母公司Yuga Labs在向Larva Labs收购CryptoPunks时,声称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开放CryptoPunks全部著作权。但通过查阅CryptoPunks官网,Yuga Labs仅声明向CryptoPunks持有人开放与BAYC同样的使用权限,并未像公众预期的那样,将CryptoPunks的所有著作权释放至公共领域。因此,至少目前为止,BAYC和CryptoPunks并非CC0模式。
三、开放NFT著作权的潜在价值 在NFT领域,开放著作权虽非主流,但已然发展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NFT创始人将其项目著作权释放至公共领域。这似乎有悖于传统的商业逻辑,传统的认知中,知识产权无疑是个人、企业的核心资产。将权利最大限度释放,鼓励使用者使用、创作、社交,首先意味着创作者放弃了版权收益(其与NFT流转中利益分配的基础来源不同),而且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恶意占用、抹黑、攻击、污蔑等行为。但在web3.0的世界中,无序未知的发展因素正是建立动态稳定不可或缺的测试,主张这一模式的创作者们认为,打破保护性壁垒,将权利完全释放必然会吸引更多具有特性的使用者。如Sartoshi所说,Mfers项目并没有任何路线图设计,项目最终将呈现的状态是未知的,由每一个参与者共同决定。Mfers不光只是10000个不同形态叼着香烟的火柴人的堆叠,项目本身包含着文化内涵,在Mfers社区中参与者可以彻底抛开现实世界身份的限制,进入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进行活动,共同打造Mfers生态圈。随着越来越多参与者的加入,技术、观念、创意、合作形成汇集,打造生态圈的过程将会不断创造出价值,每一个Mfers社区建设者都能参与共享。
四、开放NFT著作权的法律挑战
区块链技术的交易特性,使得现行法律体系在规范NFT交易行为时会遭遇一定困境。例如NFT嵌入智能合约进行区块链上交易流转,具有不可修改、不可逆转性,当发生违约或者侵权情形下,合法权益人想要通过将NFT从区块链上“下链”以停止侵权行为将无法实现,权利方只能主张通过将侵权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侵权影响。具体到NFT的CC0模式下,著作权的完全开放赋予了使用者“免于侵权”及创始人“无意维权”的双重特性,使用者在合理使用数字作品的情况下,无需法律介入,但当出现使用者恶意占用、抹黑、攻击、污蔑等行为时,现行法律体系关于维权主体、维权依据等规范就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IP被黑化甚至丧失市场价值的情形。另外,如前文所述,CC0模式下,由于创作者将著作权释放到公共领域后,不乏有使用者将NFT底层数字作品在不同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指对“原作品”而非“衍生作品”)。在原创作权人CC0之前并未对作品申请商标权保护的情况下,面对申请人的此种申请,知识产权局是否可以以其“不当占用公共资源”而不予核准,以及在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是否可依据NFT所记录的数字作品创作、流转信息判断在先权利人地位,均值得进一步探索。或者,至少在倚重于社区共建运营模式的NFT项目中,创作者的“著作权开放”的相关协议应当在CC0基础上做适当修正,以解决上述作品黑化、权利不当占用等影响社区共建现象的出现。 行业体系的不断发展必将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最后,借用sartoshi的一句话:“The seeds are all around now, and we will see where they grow”,NFT行业发展的种子已经种下,需要我们每一个参与者去共同守护。